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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责任问题

搁得平成都婚姻调查公司  发布时间:2018-04-25  浏览:1774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界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成都婚姻调查公司解释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出现的具有隐蔽性和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之行为。

其特征是同吃、同住、同性生活,也称为姘居。笔者认为,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及学者的观点,离婚诉讼中过错方有许多过错行为是无法归责的,例如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长期发生性关系,由于双方没有房子居住,如固定租房也算同居,并不固定地同住一起,这种情况下同吃的机会也不多,但平时是以开宾馆、旅店房间或以其他场所为主要的会面点来发生两性关系且长期维持其两性关系的,这种情况如果不认定为非法同居的话,显然是有违于客观事实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

因此,笔者认为,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应以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作为核心点来考虑,而不必以同住、同吃作为考虑的侧重点。因为,稳定的两性关系其感情基础比较牢固且具有持久性,这种不正常的有感情基础的婚外情人关系,势必损害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并给无过错方带来物质与精神的损害,故以非法同居来确定其过错责任并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是完全必要且符合婚姻法之本意的。由于姘居或婚外情人关系多是秘密或半公开的,而要求赔偿的过错方,特别是女方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证据意识淡薄,平时不注意收集和保全证据,因此,无过错方在举证时往往就比较困难。

法院在审理查明非法同居事实时关键在于把握其两性关系的时间及其感情的程度,只要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举出相关证据锁链证明有合理的场景和相关的人证、物证,证明过错方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已存在一定时间如三个月以上且两性的感情业已达到亲密程度,就可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这样,其过错责任就自然而然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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